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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405****41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哈仲裁字第0489号
    案号 (2018)黑0104执2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租赁土地迁出; 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租金130万元及违约金93,525.00元; 四、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实际损失550,108.83元; 五、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44,361.00元,由其自行259.43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承担44,101.57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请求仲裁费用64,984.00元,由其自行承担49,586.01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15.397.99元,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夏甜酒精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哈尔滨奥格天大车用燃气经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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