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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3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7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03-02-21地块建设工地前发现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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