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012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月2日夜间,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控规03-C-08,03-C-09地块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和震动棒等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经检测施工边界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1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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