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5393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04民初3553号 |
案号 | (2018)浙0304执3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19-05-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1696万元、期内利息223787.20元,复利1975.71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二、若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6******071),有权对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组团7幢203、204、205、303、304、305、403、404、405、503、504、505、603、7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149346、0149347、0149348、0149349、0149350、0149351、0149352、0149353、0149354、0149355、0149356、0149357、0149358、014945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793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若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6******072),有权对被告林杰华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组团7幢201、2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99523、099522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74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6******07-6),有权对被告林杰华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组团7幢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14934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10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6******07-7),有权对被告高晓虹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南路凯润花园5幢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37963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16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六、被告林锡华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2873699992016F170),在20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林杰华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2873699992016F171),在20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林爱棉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2873699992016F172),在20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2873699992016F161)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上述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249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572元,由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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