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中堂美亨木门厂 |
法定代表人 | 旷文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61855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堂民一初字第160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004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4 |
发布日期 | 2016-0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中堂美亨木门厂、旷文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36259.09元给原告彭建成; 二、驳回原告彭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65.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05.85元,被告东莞市中堂美亨木门厂、旷文金负担1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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