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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堂美亨木门厂
    法定代表人 旷文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61855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堂民一初字第160号
    案号 (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00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4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中堂美亨木门厂、旷文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36259.09元给原告彭建成; 二、驳回原告彭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65.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05.85元,被告东莞市中堂美亨木门厂、旷文金负担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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