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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光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5889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3民初2015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1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光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涂益铭支付借款人民币382800元及自2016年7月13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但上述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借款本金300000元与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光荣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2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黎光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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