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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荣立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卫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081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8224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11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7-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百万零五千二百八十八元八角九分及资金占用费(自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前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胡卫国、李建涛、北京荣立园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胡卫国、李建涛、北京荣立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四十二元,由被告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胡卫国、李建涛、北京荣立园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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