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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0076****5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731民初270号
    案号 (2018)冀0731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压力容器生产设备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5245.23元,并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将货款2705245.23元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欠款139480元。 四、驳回原告涿鹿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948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8元,由被告达州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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