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293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新民初字第07891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16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39101.46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及租金总额2%的违约金142720.76元); 二、若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廖辉所有的川AN996G(车辆识别号:WDDNG5GB3AA315642)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及川AZF448(车辆识别号:LB1WA588XA8001687)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廖辉、陈蜀燕、无锡百纳容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无锡百纳容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34元,由被告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无锡百纳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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