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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9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4民初421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70400元、并支付罚息(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二、对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2015)第0403005号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1200万股股权与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升、廖辉、陈蜀燕对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升、廖辉、陈蜀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3元,以上合计49873元,以上合计49570元(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升、廖辉、陈蜀燕负担。 鉴定费31000元(张昕隽已预交),由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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