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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9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4民初735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8386382.07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86382.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08%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30.78万元。 二、对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2015)第01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设备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7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2015)第02130001号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720万股股权与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7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梁升、张昕隽提供抵押的浦201414016521号抵押权登记项下的房产与梁升、张昕隽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523.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梁升对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梁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3元,以上合计76843元(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廖辉、陈蜀燕、梁升、张昕隽负担。 鉴定费35000元(张昕隽已预交),由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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