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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9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135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1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蜀燕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的款项4066928.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项4066928.4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陈蜀燕应于2016年3月11日前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廖辉、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成都鑫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蜀燕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对被告陈蜀燕的债权,就被告廖辉和被告廖丹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3单元14层1011、1013、1015号(权1269285)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陈蜀燕、廖辉、廖均、罗雪梅、廖丹、向娜、四川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成都鑫恒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州瑞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0855元,减半收取20428元,由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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