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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屠广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5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81民初2268号
    案号 (2017)皖0181执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日期 2017-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袁卫红、俞发谷、吴元珍、俞志成、俞璐赔偿款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袁卫红、俞发谷、吴元珍、俞志成、俞璐赔偿款449780元[(734694元-110000元)×80%×90%]; 三、被告徐兆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袁卫红、俞发谷、吴元珍、俞志成、俞璐赔偿款49975元[(734694元-110000元)×80%×10%]; 四、被告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袁卫红、俞发谷、吴元珍、俞志成、俞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0元,本院减半收取58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10元,被告徐兆庭、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0元,原告袁卫红、俞发谷、吴元珍、俞志成、俞璐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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