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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品冠智能锁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1MA****DF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1863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3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品冠智能锁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新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新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合肥品冠智能锁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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