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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品冠智能锁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1MA****DF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4811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品冠智能锁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山市逸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7996.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57996.4元为基数,分别计算为:1、自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9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1元,减半收取3970.5元,由被告合肥品冠智能锁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0元,原告中山市逸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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