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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锦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3X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5110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1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8612323】。(2020)粤1972民初13007号一、限东莞市锦茂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吴恒武支付如下款项:2020年5月份工资8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200元、及经济补偿金8600元,合计77400元;二、驳回东莞市锦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吴恒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被告各已预付5元),全部由东莞市锦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1)粤19民终511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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