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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锦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3263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2民初7201号
    案号 (2021)苏0282执3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东莞市锦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469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6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7元,保全费1470元),由锦茂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宏泰公司垫付,宏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锦茂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锦茂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宏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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