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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圣时水晶珠宝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候兴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66****37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4695号
    案号 (2017)苏0722执2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3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硕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04%计算,从2016年3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被告张光成、邵长贵、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佟广海、谭红、东海圣时水晶珠宝城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江苏天硕化肥有限公司、张光成、邵长贵、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佟广海、谭红、东海圣时水晶珠宝城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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