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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131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2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发现2021年9月12日12点52分,浙HD8037客车在丽水市高速收费站(富岭)外广场区域因停靠上客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于是通知该公司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方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监控视频记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周春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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