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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罚决字[2020]第331081512010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3月25日上午,当事人柴卫民驾驶浙H.D6676普通客车在泽国大道金施村路段停靠并上叁位到金华龙游的乘客,每位乘客运费为壹佰叁拾元人民币。该车的业户为浙江省江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核定的线路为江山至温岭,在泽国大道金施村路段没有批准的客运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0
    决定机关 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春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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