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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定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78****7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232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2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昊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英借款人民币66660元。 二、被告余昊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桂英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刘定忠、贵州定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桂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790元 ,保函费500元,由被告余昊阳、刘定忠、贵州定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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