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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金鼎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925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747号(2015)南民初字第1747号
    案号 (2016)赣0121执1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金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万腊根、万振华借款本金200万元、截止2015年11月7日止的利息76万元及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被告施红蕾、张文兵、张亮、张陆泉、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金鼎豆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0元,由被告张金亮、施红蕾、张文兵、张亮、张陆泉、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金鼎豆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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