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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于都县宝德商行
    法定代表人 段德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8303598-0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731执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旻鑫(于都铭鑫纸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已付2266.01元可从中抵扣); 二、被告刘旻鑫(于都铭鑫纸品商行)如未按上述期限清偿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丁志文用以抵押的位于赣州市五洲大道20号鹭江新城45栋02室之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息(以240万元为限); 三、被告熊小英、段德程(于都县宝德商行)和王庚秀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五、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1711元,由被告刘旻鑫、熊小英、段德程、王庚秀、丁志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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