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钮伟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778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706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①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885%计算至2016年4月7日止,即519351.25元;②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8.82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的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85%计算;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519351.2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8.82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79371元。(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66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8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28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抵押数额1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沈小芳、钮伟根对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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