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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钮伟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784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827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0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钮伟根、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钮伟忠、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吴学丰、陈菊泉、杨丽英、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倪海林、陈月珍、倪璋璋、毛福林对被告沈小芳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若被告沈小芳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及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以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于该公司的西北角车间内120台喷水织机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五分之一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小芳继续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80元,由被告沈小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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