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2505****41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289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58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1024370元及律师费48631元,合计1073001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73001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定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5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且原告有权就总金额1073001元及诉讼费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9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3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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