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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617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670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1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贷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复利和罚息173568.64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1日),并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编号为34002394100216010002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至贷款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对被告淮城汽配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五国用(2014)第2594号)、办公用房(房地权证五公字第G201407180001号)及厂房(房地权证五公字第G201407180002号)(按(编号为34002394100416010002)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沈行、白昕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15元,由被告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沈行、白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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