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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河县淮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207****291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22民初4097号
    案号 (2018)皖0322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18-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秋实草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安徽康龙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肥料款10000元及违约金187613.40元,并从2016年9月7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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