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2958****595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9民初3732号 |
| 案号 | (2022)鲁1329执9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沭县运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圆)及利息(2021年6月21日前利息为868934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申请执行人韩冰、孙运芝、韩纪峰、韩金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沭县运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3081700元(大写:叁佰零捌万壹仟柒佰圆)及利息(2021年6月21日前利息为4043510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81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韩冰、孙运芝、韩纪峰、韩金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鹏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韩冰、孙运芝、韩纪峰、韩金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088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6500元及执行费由以上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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