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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字〔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9
    决定机关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