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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曲江案字〔2017〕第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30000元;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4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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