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文罚字〔2016〕第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圆(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05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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