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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4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07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6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海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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