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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德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德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德康饭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德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浙江德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德康饭店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3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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