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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4033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拱商初字第01009号
    案号 (2015)杭拱执民字第00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6
    发布日期 2015-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松、俞小平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277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金松、俞小平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罚息人民币85847.46元,复利777.45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6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金松、俞小平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95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郑山雨对被告王金松、俞小平上述第一、第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322元,由被告王金松、俞小平承担,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郑山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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