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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鑫江宏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宏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77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城商初字第20号
    案号 (2013)城执字第01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25
    发布日期 2013-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城商初字第20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其磊,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国伟、王瑞屛,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1377371-6。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忠,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1247号,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居委会与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8544347.96元。如逾期不还,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二、如在2014年7月15日前,原告知悉有其它任何债权人起诉被告,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有权随时申请执行上述欠款。被告的履行期限不受第一条的影响。案件受理费71610元,减半收取358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805元,由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姜国华审判员张春贤人民陪审员王红丹二○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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