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卫当罚字〔2021〕第200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6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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