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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应急罚〔2020〕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8月26日对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浙通排气管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承认你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的事实;  3、受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委托被询问人作为你单位接受处理处罚全权代理人;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及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自复印件,证明单位生产经营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9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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