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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355****69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0民终1161号
    案号 (2022)新4003执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8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木萨尔县庆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委托加氢加工承揽合同; 三、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庆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05,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吉木萨尔县庆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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