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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355****69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003民初1271号
    案号 (2019)新4003执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奎屯安业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利息(以工程款1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起计算79个月;以工程款9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起计算67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9元(原告奎屯安业装潢有限责任公司4119元),由原告奎屯安业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5元,由被告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74(与本判决确定的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奎屯安业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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