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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消)行罚决字〔202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4号楼409-2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14个故障点,2号LNG储罐罐顶干粉灭火系统驱动气瓶无压力,干粉灭火系统不能启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20129210620120,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6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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