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7****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民初76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院(2018)粤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1,038,661,643.83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为,以493,463,437.94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以40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以144,198,205.89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曰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38,661,643.8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曰止); 二、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1,929.93元,由被告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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