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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芳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46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21民初407号
    案号 (2018)豫0721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日期 2018-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88300.59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 二、李守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5元,由被告河南旭龙纸业有限公司、李守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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