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本案当事人杭州阔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5日17时00分,在拱墅区环城北路230号杭州大厦C座104室其公司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了一个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一个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共二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标识和分类类别符合设置要求;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分类标识为厨余垃圾。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了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以及未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07月16日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阔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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