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市华顿轴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8179****10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2305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43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溧阳市华顿轴承有限公司欠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2212831.52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的利息2208元,合计2215039.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212831.52元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溧阳市华顿轴承有限公司未如期清偿上述代偿金债务,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溧阳市华顿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32042018000788,抵押物情况详见该证书所附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仍未对被告溧阳市华顿轴承有限公司欠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2212831.52元作全部清偿,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江苏群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诚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群、袁春红、张峰、汤林法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9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60元,由以上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2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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