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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曹妃甸钛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565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曹民重字第00009号
    案号 (2020)冀02执恢3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曹妃甸钛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785956.98元和窝工损失381858.05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98元,由被告河北曹妃甸钛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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