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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药监(三办)罚〔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进行网上备案。”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中“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