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昌市工商处字〔2017〕第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立刻停止了广告发布行为,消除影响,且该公司此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未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减轻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7
    决定机关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晋建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