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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创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MA****UK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8235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恢16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创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才留返还投资款17万元; 二、被告贺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贺琳在未出资的260万元内对被告创乾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17万元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才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60元,由被告湖南创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蓉、陈贺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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