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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东方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玉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838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962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2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与被告黄继红、杨骏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黄继红、杨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所欠借款本金6726273.74元; 三、被告黄继红、杨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利息为31585.46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黄继红、杨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五、被告南昌东方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777元,由被告黄继红、杨骏、南昌东方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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